新规速递|金监总局474号文明确不良资产结构化交易与反委托处置业务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办便函〔2024〕474号)》(以下简称“474号文”),就不良资产结构化处置、处置反委托等内容进行明确,全文如下。

 

关于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办便函〔2024〕474号

 

各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2〕6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银行机构可以适用《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涉及“相关金融机构”的有关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风险资产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真实估值为基础、在资产真实转让的前提下开展结构化交易,在资产转让后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继续处置不良资产。

二、开展结构化交易的双方对转让资产的会计处理应严格遵守会计准则有关规定,不得通过交易结构设计安排隐匿风险资产。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反委托处置业务,要充分论证评估反委托处置的必要性,确保符合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原则,保留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的决策权,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必要管控,及时、全面掌握资产处置情况,督促受托方履职尽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要求受托方承诺提供任何形式的固定收益,银行机构在受托处置时也不得通过承诺固定收益等方式实质承担已转出资产的信用风险。属地监管局应对辖内受托处置已转出不良资产的银行机构加强风险监测,提出监管要求。

四 、为促进不良资产出让方与受让方充分评估资产价值,银行机构应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尽职调查和报价决策提供必要条件和时间,原则上应提供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尽职调查时间;银行机构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尽职调查和内部决策期间对拟转让资产包临时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充分披露信息,并适当延长尽调时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独立、审慎地开展尽职调查,不得因结构化交易安排降低尽职调查标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4月16日